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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風險通知:
1. 證券及基金
1.1 基金乃投資產品而部分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資決定是由閣下自行作出的,但閣下不應投資在該基金,除非中介人於銷售該產品時已向閣下解釋經考慮閣下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該類產品是適合閣下的。
1.2 基金產品並不相等於定期存款。
1.3 過去的業績並不代表將來的表現。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均可帶來虧損或盈利。
1.4 投資者不應僅根據此資料而作出投資決定。
1.5 投資涉及風險。欲知投資產品詳情、有關費用及風險因素,請參閱銷售文件及/或有關文件。
   
有關其他風險因素, 請參閱背頁的「風險披露」部份。
 
2. 財富投資保險計劃
2.1 「財富投資保險計劃」是一項投資相連壽險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由滙豐人壽保險(國際)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承保。
2.2 發行人風險 - 您信賴本公司的信貸能力及您的投資須承受本公司的信貸風險。
2.3 您並非直接投資於相關基金,亦沒有該相關基金的任何權利或擁有權。
2.4 您的投資回報是根據相關基金表現的變動而計算。每項相關基金均有其特有的投資目標及相關風險。
2.5 於計劃初期退保或提取款項可能令您的本金及獲派發的獎賞蒙受重大虧損。
2.6 投資決定是由您自行作出的,但我們強烈建議您不要投資於本計劃,除非銷售本計劃的中介人於銷售計劃時已透過了解您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並向您解釋此計劃是適合您。
2.7 投資本計劃前,您不應僅依憑此宣傳刊物。有關計劃及收費詳情,請參閱主要推銷刊物。
   
投資涉及風險。每項投資選擇均附帶其固有風險,並受市場價值波動所影響。每項投資選擇的單位價格或收入(如有)可升亦可跌。在最壞的情況下,計劃內的投資選擇價值或會大幅地少於您已投資於本計劃的原本金額。
   
「財富投資保險計劃」由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所承保。計劃已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認可,惟該認可並不意味該計劃獲官方的推介。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認可保險代理商。
 
「退休收入年金計劃」: 高達港幣2,000元購物禮券3及4%首年保費折扣優惠
「財富投資保險計劃」4: 2倍首年獎賞5優惠
「終身壽險計劃」: 港幣500元購物禮券6及2個月保費豁免優惠
「財富樂全保」: 港幣500元購物禮券6及2個月保費豁免優惠
至全面一般保險優惠 (同時投保意外萬全保﹑家居萬全保及多程旅遊萬全保): 首年保費75折或4個月保費豁免
開立FundMax戶口7: 單一費用低至每年1%可無限次買賣或轉換基金
網上本地證券及孖展買賣: 首月$0經紀佣金8
開放式基金: 首宗整額認購尊享1.5%首次認購費優惠
提取新造樓宇按揭貸款: 港幣600元購物禮券優惠
 
註:
1. 客戶於開戶後,須維持所需的新增資金或全面理財總值達至開戶後第三個月的月尾。
2. 此推廣優惠有效期為2010年7月5日至9月4日,並只適用於推廣期內成功申請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的新滙豐卓越理財客戶。
3. 合資格的「退休收入年金計劃」須符合基本計劃的首年年度化保費相等於港幣10萬元(12,500美元)或以上的要求。
4. 此計劃為一項中長線計劃,在保單的首9個保單年度提取款項及退保均須繳付提早贖回費用,提早贖回費用率高達保單現金價值的50%。若其後年度減低保費,行使保費延繳或從保單賬戶提取款項將有可能影響您的權益。
5. 首年獎賞須符合基本計劃的首年年度化保費為2,250美元或以上方會派發。
6.

合資格的「終身壽險計劃」及「財富樂全保」須符合基本計劃的首年年度化保費相等於港幣2萬元(2,500美元)或以上。

7. 認購基金涉及其他相關費用。戶口費用乃根據基金平均結餘額計算並設有最低結餘收費。戶口費用將按月收取。
8. 每次交易的最低經紀佣金為港幣100元。證券及孖展買賣優惠合資格的客戶仍需繳付其它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存入證券費用(只適用於買入交易)、證監會交易徵費、投資者賠償徵費、聯交所交易費及印花稅。
   
* 根據Synovate的2009年尊貴銀行服務市場調查報告顯示,滙豐卓越理財是全城首選的尊貴銀行服務。
   
上述港幣7,500元包括價值港弊1,800元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及價值港幣5,700元購物禮券。
   
以上推廣優惠須受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參閱下列的條款及細則,或與本行職員了解詳情。
 
 
 
    
風險披露
1. 基金
1 在最壞情況下,基金價值或會大幅地少於您的投資金額(在極端的情況下,您的投資可能會變成沒有價值)。
2 投資於某種市場之基金(例如:新興市場、商品市場、小型企業等)可能會涉及較高風險,並通常對價格變動較敏感。
3 信貸風險/ 利率風險 – 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的基金的價值可因利率變動而下跌,並須承受發行人可能不支付證券款項的信貸風險。由於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價格可能更為波動,及可能承受相比傳統證券更大程度的風險。
4 交易對方風險 – 倘基金買賣並非於認可交易所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約,則會因有關交易對方而蒙受信貸風險。該等工具並無給予適用於在組織完善的交易所買賣金融衍生工具的參與者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公司的履約保證)。與基金買賣有關工具的交易對方可能無力償債、破產或違約,屆時或會令基金承受重大損失。
投資附帶風險。本文件所載資料並不構成招攬任何人投資於本文所述之任何投資產品。您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任何投資項目。
本文件所載內容(財富投資保險計劃的有關內容除外)未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查。
   

推廣優惠條款及細則

適用於(甲)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迎新禮品、(乙) 開立滙豐卓越理財綜合投資服務戶口迎新禮品及(丙) 完成風險取向問卷迎新禮品的條款及細則
1. 此推廣優惠有效期為2010年7月5日至9月4日,包括首尾兩天(「優惠期」)。
2. 客戶須在優惠期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本行」)成功開立(或晉級為(如適用))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戶口」)的基本客戶方可享有此優惠(「合資格客戶」)。
3. 此推廣優惠並不適用於現有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客戶(包括個人戶口或聯名戶口所有持有人),以及於2010年1月5日或以後曾取消(或轉換其(如適用))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的客戶。
4. 若屬聯名戶口,則只有基本戶口持有人可獲贈此優惠。
5. 合資格客戶若於相關禮品通知信發出之前取消其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或將其卓越理財戶口轉為綜合理財戶口 - 運籌理財∕明智理財,則不可獲享任何優惠。
6. 合資格客戶若因開立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而同時享有本優惠之迎新禮品及其他同期之推廣優惠,本行保留權利可酌情決定及提供最高價值的優惠。
7. 戶口開立、取消或轉換的日期及結餘/交易金額以本行的記錄為準。
8. 合資格客戶將於2011年2月28日或之前收到禮品通知信。有關詳情,請參閱該禮品通知信。
9. 所有優惠均受有關的監管條例約束。
10. 本行保留修改所有條款及細則的權利。
11. 若合資格客戶於開戶後12個月內取消或轉換其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至其他戶口類別,本行保留從客戶的信用卡或戶口扣除已獎賞的金額。
12.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3. 是次推廣活動如有任何爭議,本行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14. 本行所有職員不可獲享以上推廣優惠。
 

(甲)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迎新禮品的條款及細則
15. 合資格客戶必須於迎新禮品(即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存入該信用卡時仍持有該卓越理財戶口及卓越理財信用卡,方能取得禮品。
16. 迎新禮品之信用卡簽賬額只會存入於優惠期內新開立的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戶口。若合資格客戶未有經此推廣開立新的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戶口,客戶將不會獲得迎新禮品。
17. 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兌換其他獎品或現金,亦不得轉讓,只可用作日後新簽賬消費之用,並不可作現金透支或繳交信用卡欠款。
18. 現有滙豐客戶之獎賞 - 價值港幣300元之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的迎新禮品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合資格客戶︰
  i) 成功開立(或晉級(如適用))戶口及個人全面理財總值^達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及
ii) 於下表列出所限的日期前維持每月個人全面理財總值達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
 
  於2010年7月
開戶或晉級
於2010年8月
開戶或晉級
於2010年9月
開戶或晉級
維持每月個人全面理財總值達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至︰
2010年10月31日
下午11時59分
2010年11月30日
下午11時59分
2010年12月31日
下午11時59分
 
^ 全面理財總值a包括︰存款(包括港元、人民幣及外幣),投資產品市值(包括本地及海外證券、 單位信託基金、債券、存款證、股票掛漖投資、結構投資票據、月供投資計劃(股票∕單位信託基金)及黃金券)、高息投資存款、結構投資存款(包括保本投資存款)內的存款額、已動用信貸(按揭及信用卡結欠除外)、人壽保險中的儲蓄及投資成分,滙豐強積金結餘及滙豐職業退休界定供款計劃結餘。
  在計算您個人身份的整體全面理財總值時,您所有個人b及聯名戶口c的全面理財總值將會一併計算在內;
  在計算您聯名身份的整體全面理財總值時,您所有同名聯名戶口b的全面理財總值將會一併計算在內;
    a. 由於處理需時,某些投資交易(例如經首次公開認購的股票、債券、開放式 基金及存款證)及人壽保險結餘或許未能即時計算在全面理財總值之內,以致影響本行紀錄內的全面理財總值。
    b. 此等戶口的登記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必須相同。
    c. 於此聯名戶口的登記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必須與有關個人戶口相同。
19. 現有滙豐客戶之獎賞 - 價值港幣600元或港幣1,000元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合資格客戶:
 
i) 把下表相應的一層所列明的新增資金§於(a)列出之時限前存入新開立的卓越理財戶口
ii) 維持該新增資金於新開戶口及原有的全面理財總值至(b)列出之時限,使開戶或晉級月份之後的三個月每月之平均全面理財總值相減開戶或晉級月份的前一個月份之全面理財總值(請參閱下表列出之時限)達下表相應的一層所列明的金額:
如合資格客戶符合多於一層所列明的金額,將只可獲最高一層的迎新禮品。
 
 第...層
(i)把以下金額之新增資金存入新開的戶口
及符合條款及細則第19(ii)項︰
合資格客戶將可獲︰
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 價值港幣600元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
港幣三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 價值港幣1,000元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
  於2010年7月
開戶或晉級
於2010年8月
開戶或晉級
於2010年9月
開戶或晉級
(a) 於右列時限前,新增資金達至港幣一百萬元/港幣三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

2010年7月31日
下午4時30分

2010年8月31日
下午4時30分

2010年9月30日
下午4時30分
(b) 維持該新增資金於新開立的戶口(詳情請參閱 (a))及 該客戶原有的全面理財總值直至右列時限:
2010年10月31日
下午11時59分
2010年11月30日
下午11時59分
2010年12月31日
下午11時59分
 
  例子:假設合資格客戶於2010年7月開立或晉級戶口:
 
  2010年6月的
全面理財總值
2010年8、9、10月每月的
平均全面理財總值
新增資金
客戶為本行現有的非卓越理財
客戶
港幣1,000,000元 港幣2,000,000元 港幣2,000,000元
- 港幣1,000,000元
= 港幣1,000,000元
 
 
§ 新增資金即全面理財總值的增長,等於客戶開戶或晉級月份之後的三個月每月之平均全面理財總值與開戶或晉級月份的前一個月份的每月平均全面理財總值之差額。例︰如該戶口於2010年7月開立或晉級,該客戶2010年之8、9、10月份之每月的平均全面理財總值與2010年6月的全面理財總值相減,必須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或三百萬元以獲取上述的迎新禮品。
20. 此推廣的合資格客戶只可獲贈迎新禮品一份。合資格客戶要是同時符合獲贈上列條款及細則 18及19之迎新禮品的條件 ,客戶只會獲贈條款及細則19之迎新禮品一份。
21. 新滙豐客戶之獎賞 - 價值港幣1,400元或港幣1,800元之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適用於每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合資格客戶:
i) 把下表相應的一層所列明的新增資金§於(a)列出之時限前存入新開立的卓越理財戶口
ii) 維持該新增資金於新開戶口及原有的全面理財總值至(b)列出之時限,使開戶月份之後的三個月每月之平均全面理財總值相減開戶月份的前一個月份之全面理財總值#(請參閱下表列出之時限)達下表相應的一層所列明的金額:
# 由於客戶為非本行現有客戶,故開戶月份的前一個月份之全面理財總值將被視為零以作計算用途。
 
 第...層
(i)把以下金額之新增資金存入新開的戶口
及符合條款及細則第21(ii)項︰
合資格客戶將可獲︰
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 價值港幣1,400元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
港幣三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 價值港幣1,800元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免找數簽賬額
  於2010年7月開戶 於2010年8月開戶 於2010年9月開戶
(a) 於右列時限前,新增資金達至港幣一百萬元/港幣三百萬元或以上(或等值貨幣):

2010年7月31日
下午4時30分

2010年8月31日
下午4時30分

2010年9月30日
下午4時30分
(b) 維持該新增資金於新開立的戶口(詳情請參閱 (a))直至右列時限:
2010年10月31日
下午11時59分
2010年11月30日
下午11時59分
2010年12月31日
下午11時59分
 
例子:假設合資格客戶於2010年7月開立戶口:
  2010年6月的
全面理財總值
2010年8、9、10月每月的
平均全面理財總值
新增資金
客戶為非本行現有客戶「新滙豐客戶」
港幣0元 港幣1,000,000元 港幣1,000,000元
- 港幣0元
= 港幣1,000,000元
§ 新增資金即全面理財總值的增長,等於客戶開戶月份之後的三個月每月之平均全面理財總值與開戶月份的前一個月份的每月平均全面理財總值之差額。例︰如該戶口於2010年7月開立或晉級,該客戶2010年之8、9、10月份之每月的平均全面理財總值與2010年6月的全面理財總值相減,必須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或三百萬元以獲取上述的迎新禮品。由於客戶為非本行現有客戶,故2010年6月原本的全面理財總值將被視為零以作計算用途。
 
iii) 新滙豐客戶 (「新滙豐客戶」),即是於2010年6月5日至開立戶口期間並非
  - 本行的個人或聯名戶口持有人(不包括強積金戶口或保險箱租用戶口),或
  - 本行發出的個人信用卡基本卡或附屬卡(不包括公司卡)持有人,或
  - 透過本行申請的任何保險計劃的保單持有人(「單次旅遊萬全保」除外);以及
iv) 於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7月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並非滙豐卓越理財客戶。
戶口的開立日期、存入新增資金的日期、維持該資金的最後日期、滙豐卓越理財信用卡的開立日期及戶口服務所界定的新滙豐客戶,均以本行的紀錄為準。
 

(乙)開立滙豐卓越理財綜合投資服務戶口迎新禮品及(丙)完成風險取向問卷迎新禮品的條款及細則

22. 每位合資格客戶於優惠期内成功開立(或晉級為(如適用))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時, 開立新的滙豐卓越理財綜合投資服務戶口可獲贈港幣50元購物禮券。合資格客戶即使於優惠期內開立多於一個戶口,最多亦只可獲贈有關禮品一份。

23.

每位合資格客戶於優惠期内成功開立(或晉級為(如適用))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時, 成功完成風險取向問卷可獲贈港幣50元購物禮券。合資格客戶即使於優惠期內開立多於一個戶口,最多亦只可獲贈有關禮品一份。
24. 本行不承擔保證由供應商提供的上述購物禮券之服務或產品質素的責任。
25. 上述購物禮券數量有限,送完即止。如有遺失,本行將不會補發。
26. 本行有權以其他禮品取代而毋須另行通知。
27. 有關禮品不可兌換現金,及須按相關的條款及細則使用。
   
 

產品優惠條款及細則

保險產品

一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人壽及一般保險)

1. 客戶在過去6個月內曾撤銷相同保險計劃的申請、取消相同保險計劃或於人壽保障計劃禮券發出前取消保單,將不可獲享是次推廣活動的任何優惠。
2. 若合資格客戶同時享有同一產品/服務的其他優惠,本行保留權利,只提供價值最高的一項優惠。
3. 是次推廣活動之優惠只適用於本行的個人理財服務客戶。
4. 有關人壽保障計劃禮券/保費折扣/首年獎賞/保費豁免優惠不可轉讓或兌換現金。
5. 所有保障計劃的申請須經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或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批核。
6. 「指定滙豐卓越理財客戶」指由2010年7月5日至12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於本行新開立或晉級為滙豐卓越理財戶口,並於新戶口開立日的過去6個月內未曾取消/轉換其滙豐卓越理財戶口至其他綜合理財戶口的客戶。
 
適用於『「退休收入年金計劃」: 4%首年保費折扣優惠』(「首年保費折扣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7. 4%首年保費折扣優惠適用於第6項保款提及的「指定滙豐卓越理財客戶」成功申請「退休收入年金計劃」及有關保單的申請日期必須於滙豐卓越理財戶口新開立或晉級日起6個月內遞交。
8. 選擇月繳保費的客戶須先繳付首3個月保費,而保費折扣將於預繳保費中扣除。
9. 選擇年繳保費的客戶所繳付的首年保費的計算方法為「原定全年應繳保費額 X 0.96」。
   
適用於『「財富投資保險計劃」: 2倍首年獎賞優惠』(「首年獎賞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10. 2倍的首年獎賞優惠適用於第6項條款提及的「指定滙豐卓越理財客戶」成功申請「財富投資保險計劃」及有關保單的申請日期必須於 滙豐卓越理財戶口新開立或晉級日起6個月內。
11. 如客戶選擇每月繳付保費,首年獎賞會在收到月繳保費後於首12 個保單月結日派發。
12. 如客戶選擇年繳保費, 首年獎賞會在收到您的首年保費後於首個保單月結日派發。
13. 首年獎賞會根據保費分配指示,於派發日以增加所揀選的投資選擇單位的方式存入保單賬戶。詳情請參閱產品册子。
   
適用於『「財富樂全保」或「終身壽險計劃」: 2個月保費豁免優惠』(「保費豁免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14. 2個月保費豁免優惠適用於第6項條款提及的「指定滙豐卓越理財客戶」成功申請「財富樂全保」或「終身壽險計劃」及有關保單的申請日期必須於滙豐卓越理財戶口新開立或晉級日起計6個月內。
15. 選擇月繳保費的客戶,須先繳付首2個月保費以獲豁免第三及第四個月保費。
16. 選擇年繳保費的客戶所繳付的首年保費的計算方法為「原定全年應繳保費額 X 10/12」。
 
適用於「指定人壽保障計劃: 高達港幣5,000元購物禮券優惠」(「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17. 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優惠適用於第6項條款提及的「指定滙豐卓越理財客戶」成功申請「退休收入年金計劃」、「終身壽險計劃」、「財富樂全保」或「指定人壽保障計劃」(請與各分行查詢有關詳情),有關保單須於2010年6月7日至9月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申請, 並於2010年6月7日至11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生效。
18. 合資格的「退休收入年金計劃」保單及「指定人壽保障計劃」保單 (請與各分行查詢有關詳情)須達以下列明的年度化保費,方可獲贈港幣1,000元或港幣2,000元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優惠:
指定年度化保費 禮券金額
>= 港幣100,000 元(>= 12,500美元) - <港幣200,000元 (<25,000美元) 港幣1,000元
>=港幣200,000元 (>= 25,000美元) 港幣2,000元
19. 合資格的「終身壽險計劃」保單及「財富樂全保」保單須達以下列明的年度化保費,方可獲贈港幣500元「禮券」:
指定年度化保費 禮券金額
>= 港幣20,000元 (>=2,500美元) 港幣500元
20. 如投保人投保多於一份屬同一種保險計劃的合資格保單,投保人可最多獲享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優惠一次,以最早保單生效日期為準。例如,投保人成功投保兩份「退休收入年金計劃」的保單,而第一份保單的年度化保費為港幣200,000元,並於9月1日生效; 而第二份保單的年度化保費為港幣100,000元,並於8月1日生效。
如例所述,投保人便可獲享第二份保單所送贈的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優惠金額總值港幣1,000元一份。如投保人成功投保兩份「退休收入年金計劃」的保單,並同時於同一日,如8月1日生效,投保人只能獲享價值最高的人壽保障計劃禮券一份。年度化保費將個別計算,而不得累積。
21. 如投保人成功投保「退休收入年金計劃」、「指定人壽保障計劃」(請與各分行查詢有關詳情)、「終身壽險計劃」及「財富樂全保」、投保人最多能獲享總值港幣5,000元人壽保障計劃禮券 (即港幣2,000元 X 2 + 500 元 X 2)。
22. 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將於有關保單發出後,並根據以下日期以掛號形式郵寄至合資格保單持有人的本地保單通訊地址
保單生效日期 禮券郵寄日期
2010年6月7日至9月15日 2010年11月30日
2010年9月16日至11月3日 2011年1月17日
23. 客戶在人壽保障計劃禮券郵寄前更改保單內容以致低於保單發出所列明的合資格年度化保費、延遲生效保單、取消保單或保單已被列為無效,將不可獲享是次推廣活動的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優惠。
24. 人壽保障計劃禮券須按提供商戶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使用。
25. 本行對於人壽保障計劃禮券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質素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6. 如客戶遺失或損毀人壽保障計劃禮券,包括禮券於郵寄途中遺失,本行將不會補發予客戶。
   
適用於「至全面一般保險優惠: 首年保費75折或4個月保費豁免」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27. 至全面一般保險優惠適用於第6項條款提及的「指定滙豐卓越理財客戶」由2010年7月5日至12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於同一時間成功申請「意外萬全保」﹑「家居萬全保」及「多程旅遊萬全保」(「指定保障計劃」)。「指定保障計劃」的合資格保單可享有以下保費折扣優惠:
i) 成功申請「意外萬全保」和「家居萬全保」並選擇月繳計劃之合資格客戶,須先繳付首兩個月之保費,之後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之保費將被豁免。若選擇年繳計劃之合資格客戶,則享有首年保費七五折優惠 。
ii) 成功申請「多程旅遊萬全保」之合資格客戶,則享有首年保費七五折優惠。
28. 至全面一般保險優惠只適用於新申請之「指定保障計劃」。若其餘之「指定保障計劃」於早前已經投保,將不獲是次優惠。
29. 此推廣優惠只適用於分行及電話理財投保之客戶。
30. 本行之職員不可享有此優惠。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及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的授權保險代理商。所有人壽保險計劃由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所承保。所有醫療及一般保險計劃由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所承保。以上資料僅為一般摘要,有關收費及其他細節,請參考相關的產品冊子及保單,或向滙豐任何一間分行或職員查詢優惠詳情。
 
適用於「開立FundMax戶口: 單一費用低至每年1%可無限次買賣或轉換基金」(「FundMax戶口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31. 開立FundMax戶口的客戶須同時持有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
32. FundMax戶口不適用於買賣証券、認股權證、股票掛鈎票據/投資及股票/基金月供計劃。
33. 以FundMax戶口認購或轉換基金,有關的首次認購費或轉換費可獲豁免。客戶仍須繳付包括但不限於每年管理費、贖回費及表現費等於個別基金章程中列明的其他費用。
34. 戶口月費是以有關基金於收費期的平均結餘額及相對應該結存的收費率計算,詳情請參閱以下FundMax戶口收費表。
FundMax戶口收費表
FundMax 戶口平均基金結餘額 (港幣) FundMax 戶口
費用 (年率)
< $500,000 1.5%
$500,000 - < $1,000,000 1.25%
> = $1,000,000 1%
35. 若有關基金於收費期的平均結餘額低於FundMax戶口所附的綜合理財戶口之相關最低收費結餘額,戶口月費將以最低收費結餘額計算。如FundMax戶口所附的綜合理財戶口為滙豐卓越理財,最低收費結餘額則為港幣200,000元。
36. 有關FundMax戶口的其他條款及細則,請參閱有關產品單張。
   
風險披露: 本文件所載資料不可視為對任何投資產品的買賣邀請,亦不應視為投資建議。您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任何投資項目。投資涉及風險,過去的業績並不代表將來的表現。請同時參閱「風險披露 - 基金」部份。
   
適用於「網上本地證券及孖展買賣專享港幣0元經紀佣金證券買賣優惠」(「證券買賣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37. 本證券買賣優惠只適用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合資格客戶:
i) 於推廣期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內以個人或第一戶口持有人身份成功開立(或晉級為(如適用))綜合理財戶口 - 滙豐卓越理財;及
ii) 於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個人或第一戶口持有人身份成功開立(或晉級為(如適用))全新滙豐卓越理財綜合投資服務戶口或全新滙豐卓越理財本地證券孖展買賣服務戶口(「證券買賣優惠合資格的投資戶口」)而沒有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前的六個月內取消或現持有滙豐卓越理財綜合投資服務戶口的客戶(「證券買賣優惠合資格的客戶」)。
38. 此證券買賣優惠只適用於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客戶在證券買賣優惠推廣期內最先開立的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投資戶口開立日或戶口轉換日起計30日內(「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買賣期」)透過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投資戶口於滙豐個人網上理財服務(www.ebanking.hsbc.com.hk)和「股票全速易」(www.hsbc.com.hk/stockexpress) 所進行的本地證券買賣交易(新股認購及股票月供投資計劃除外)(「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交易」)。所有經其他非滙豐個人網上銀行和「股票全速易」渠道所進行的交易均能享有此證券買賣優惠。
39. 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客戶於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買賣期內之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交易將享有港幣0元經紀佣金優惠,直至累積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交易總額達到港幣2,000,000元或累積標準經紀佣金總額達到港幣5,000元(每次交易的最低經紀佣金為港幣100元),以任何一項較先達到限額為止。其後超過累積限額的部分將收取標準經紀佣金(每次交易的最低經紀佣金為港幣100元)。
  例子:
滙豐卓越理財合資格客戶於2010年7月26日開立合資格投資戶口並於合資格優惠期內進行了以下的合資格交易:
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 合資格優惠期內
累積交易金額
標準經紀佣金 此優惠的經紀
佣金
獲豁免的經紀佣金
2010年7月26日 港幣1,980,000元 港幣1,980,000元 港幣4,950元 港幣0元 港幣4,950元
2010年7月27日 港幣50,000元 港幣2,030,000元 港幣125元 港幣100元 港幣25元
2010年7月28日 港幣200,000元 港幣2,230,000元 港幣500元 港幣500元 港幣0元
2010年8月26日 港幣100,000元 不適用
(合資格優惠期以外)
港幣250元 不適用
(合資格優惠期以外)
港幣0元
總額 港幣2,230,000元 港幣5,825元 港幣600元 港幣4,975元
在上例的第一宗交易裏,合資格客戶尚未超過合資格優惠期內港幣2,000,000元的累積交易限額,因此該宗交易將享有港幣$0買賣優惠。
第二宗交易的標準經紀佣金為港幣50,000元 x 0.25% = 港幣125元。由於在第二宗交易後,合資格客戶所累積的交易金額已超過港幣2,000,000元的累積限額,該宗交易內未超出累積限額的金額將可享有港幣 0元買賣優惠(即是港幣2,000,000元 - 港幣1,980,000元 = 港幣20,000元)。獲豁免的經紀佣金為港幣20,000元 / 港幣50,000元 x港幣125元 = 港幣25元 (不是港幣50元,因每次交易的最低經紀佣金為港幣100元)。
其後由於合資格客戶已超過港幣2,000,000元的累積限額,第三宗及其後進行的所有本地證券交易都將需繳付標準經紀佣金0.25%。
最後,第四宗交易已不在合資格優惠期內,因此合資格客戶將需繳付標準經紀佣金0.25%。
40. 全數標準經紀佣金將先從結算戶口扣除,獲豁免的經紀佣金(受限於每次交易最低經紀佣金港幣100元)將於2011年3月31日或之前存入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投資戶口的結算戶口。
41. 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客戶仍需繳付其它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存入證券費用(只適用於買入交易)、證監會交易徵費、投資者賠償徵費、聯交所交易費及印花稅。
42. 如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客戶於同一時期內有多個本地證券買賣或本地孖展證券買賣的佣金優惠,每位客戶只可享有其中一個佣金優惠。本行保留權利只給予該客戶本行界定為較高價值的證券買賣優惠或於特選客戶推廣郵件中條款及細則內所指定為優先的推廣證券買賣優惠。本行會在任何情況下為個別客戶作出特別安排。
43. 若客戶因開立、晉級或保留多於一個戶口而合資格獲享多於一個「網上本地證券及孖展買賣專享港幣0元經紀佣金證券買賣優惠」,該客戶亦只可獲享一次該證券買賣優惠。
44. 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客戶得在證券買賣優惠的合資格投資戶口開立後的首年內取消或轉換該戶口及有關的結算戶口,否則該客戶將不能獲得任何獲豁免經紀佣金的回贈金額。
45. 不限制上述條款及細則42之含意,若客戶合資格享有此推廣所載的「網上本地證券及孖展買賣專享港幣0元經紀佣金證券買賣優惠」,並同時合資格享有「網上本地證券買賣特惠佣金證券買賣優惠」,該客戶可獲享「網上本地證券及孖展買賣專享港幣0元經紀佣金證券買賣優惠」。
46. 所有優惠均受有關的監管條例約束。
47. 以上推廣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風險披露: 投資涉及風險。您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任何投資項目。證券價格可升可跌,買賣證券可導致虧損或盈利。本文件所載資料並不構成招攬任何人投資於本文所述之任何投資產品。
 
適用於「開放式基金: 首宗整額認購尊享1.5%首次認購費優惠」(「開放式基金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48. 本推廣優惠有效期為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推廣期」)。此開放式基金優惠適用於推廣期內成功開立(或晉級為(如適用))綜合理財戶口 - 卓越理財並於開戶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在任何情況下,最遲為2010年12月31日)成功開立(或晉級為(如適用))全新滙豐卓越理財投資服務戶口但不包括FundMax戶口(「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投資戶口」)的客戶,而該客戶必須沒有在推廣期前六個月內取消或持有滙豐卓越理財綜合投資服務戶口(「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客戶」)。
49. 此開放式基金優惠只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客戶在開立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投資戶口後的首六個月內(「開放式基金優惠期」)透過該投資戶口並透過專人電話理財服務、滙豐個人網上理財服務或任何滙豐於本港的分行成功進行的首宗整額開放式基金認購交易(不包括「全資型」基金及零認購費系列之基金)。開放式基金優惠期將在開立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投資戶口後開始計算。
50. 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客戶除可享有此開放式基金優惠外,還可享有本行現行的開放式基金首次認購費優惠,惟未能同時享有其他有關開放式基金首次認購費的推廣性優惠。
51. 認購有關基金所收取的認購費將全數先從結算戶口扣除。「回贈金額」(即於此開放式基金優惠下及實際情況下認購有關基金所收取的認購費之差額)將以結算戶口貨幣,於交易後的三個月內存入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客戶有關的結算戶口。若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客戶在該時候已取消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投資戶口或有關的結算戶口,該客戶將不能享有此開放式基金優惠或獲得任何回贈金額。
52. 此開放式基金優惠不適用於基金月供投資計劃之認購交易。
53. 開放式基金優惠合資格的客戶仍需繳付所有其它有關基金之收費,包括轉換費、贖回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54. 本行可運用酌情權隨時更改此開放式基金優惠及本行現行的開放式基金首次認購費優惠。
55. 本行之職員不可享有此優惠。
 
適用於「提取新造樓宇按揭貸款: 港幣600元購物禮券優惠」之有關條款及細則
56. 推廣優惠只適用於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成功申請的新造樓宇按揭貸款,及於2010年10月31日或以前提取該貸款的新或現有滙豐卓越理財客戶(「合資格客戶」)。貸款金額須為港幣100萬元或以上。
57. 購物禮券不可兌換現金,並須按有關商戶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使用。現金券數量有限,送完即止。如購物禮券已送罄,本行有權以其他禮品代替而不作另行通知。
58. 若按揭申請同時合資格獲享此推廣優惠及本行同期推出的其他按揭推廣優惠,該按揭申請只獲享由本行全權決定為價值最高的一項推廣優惠。
59. 有關購物禮券供應商於是次推廣活動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質素,本行概不負責。
60. 購物禮券將於提取貸款後十個星期內郵寄予合資格客戶。
61. 本推廣不適用於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第一市場)、滙豐職員房屋計劃、僱員福利計劃、二按按揭計劃、置業支援計劃、樓換樓過渡貸款、車位貸款、現有按揭貸款及現有按揭貸款的加按貸款。詳情請聯絡各滙豐分行。
62. 此優惠不可與其他現行的按揭推廣優惠同時使用。
63. 所有樓宇按揭貸款申請須經本行最終批核。本行保留絕對權利提前停止接受或批核貸款申請而毋須另行通知。
64. 每宗按揭貸款皆受按揭批核文件內的條款及細則限制,若與上述的條款及細則有所不同,則以按揭批核文件內的條款及細則為準。
65. 以上推廣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產品優惠一般條款及細則
66. 本行保留於任何情況下更改條款及細則的權利,並有權隨時取消優惠而無需作預先通知。
67. 若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68. 如英文譯本與中文譯本在文義上出現分岐,概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