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简介
退休年龄 |
55岁 |
60岁 |
6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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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年龄 |
19岁至45岁 |
19岁至50岁 |
19岁至5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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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付保费期 |
5年/10年/至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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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人国籍 |
只限持有香港/澳门身分证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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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期 |
直至99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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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
港币或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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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医疗户口 |
• 最低金额:港币200,000元/25,000美元 • 最高金额:港币2,000,000/250,000美元(以每位受保人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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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
• 固定保费,并且保证不变 • 可选择每年、每月或以整额形式一次过缴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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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及医疗保障 | ||||
保障额根据保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受最高保障限额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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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保额的百分比 |
投保时的最高保障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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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保障1 |
15%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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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现金保障2 |
繁复手术:20% 大型手术:12% 中型手术:6% 小型手术:3% |
(以每次住院计) 港币180,000元/22,500美元 港币100,000元/12,500美元 港币45,000元/5,625美元 港币25,000元/3,12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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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现金保障3 |
0.25%(每日) 0.5% (每日)深切治疗 |
•港币2,000元/250美元(每日) •港币4,000元/500美元 (每日)深切治疗 •每次住院最长赔偿期限为365 日 (包括接受深切治疗最长达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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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治疗现金保障1 |
5%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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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严重疾病 |
1.突发性心脏病 2.冠状动脉搭桥移植手术 3.中风 4.癌症 5.肾衰竭 6.截瘫/瘫痪 7.主要器官移植 8.失明 9.失聪 10.丧失语言能力 11.丧失肢体 12.昏迷 13.良性脑肿瘤 14.脑部损伤 15.脊髓灰质炎 16.多发性硬化 17.柏金逊症 |
18.阿耳滋海默氏症 19.运动神经疾病 20.肌肉营养不良症 21.心瓣置换 22.主动脉手术 23.暴发的病毒性肝炎 24.肺动脉高血压 25.慢性肝病 26.细菌感染脑膜炎 27.严重烧伤 28.脑炎 29.再生障碍性贫血 30.心肌疾病 31.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3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3.植物人 34.植物性状况(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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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保障 |
保障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南韩、加拿大、美国、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澳洲及新西兰。 • 如受保人在保障地区以外住院,或于住院期间接受手术: - 「手术现金保障」及「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保障金额将会相应减少50% -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的最长赔偿期限为90日(包括接受深切治疗最长达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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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障及额外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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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赔偿 |
医疗户口的余额4加上回购身故赔偿额,以及任何积存红利及保证退休奖赏,并扣除未偿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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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疾病保障 |
预先支付的身故赔偿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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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豁免保费保障(自选保障) |
豁免到期缴付的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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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延缴保费保障 |
可延迟缴付保费长达36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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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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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储蓄 |
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保单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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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退休奖赏 |
保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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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保障将于发放赔偿后终止。
2假如受保人在同一次住院并进行两项或以上手术,本公司只会按照当中提供最高赔偿额的一项手术就「手术现金保障」作出赔偿。假如受保人已经获得一次「手术现金保障」赔偿,其后因同一或有关受伤或疾病,再次或多次住院及进行手术,而每次入院日期相距最近之前一次出院日期不超过90日,则有关赔偿将按照此一连串住院期间当中属最高分类的一项手术的保障额,扣除已支付的「手术现金保障」的赔偿作出差额赔偿。
3受保人连续住院每24小时,便相等于住院一日。而留院治理时间不少于18小时及构成医院收取一日的住房费用,将被计算为首日住院。假如因同一次受伤或疾病而引致多次住院,而该次住院相距最近之前一次出院日期不超过90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4 若医疗户口被扣减至零价值,保单中的身故赔偿额将相等于保额的1%及回购身故赔偿额(如有)加上任何积存红利及保证退休奖赏。
上述资料仅为摘要,有关详尽条款及细则,以及不受保项目细则,概以保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