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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回贈保障計劃(嚴重疾病)

保障

附加保障

保費

保障項目表

受保嚴重疾病

主要不受保項目


保障

  • 保障覆蓋39項嚴重疾病。若確診任何受保嚴重疾病,將可獲現金賠償 +
  • 額外嚴重疾病醫療費用(最高可達嚴重疾病保障的15%),以實報實銷形式賠償西醫或中醫治療已獲賠償的受保嚴重疾病所引致的費用。
  • 若無任何索償,於保障期內不幸身故可獲港幣10,000元及退回100%已繳付保費的死亡賠償 *

 


附加保障

  1. 失業延繳保費保障
    - 若您失業持續30天或以上,由失業後首次保費到期日起計,可延遲繳付保費長達365天,而期間您仍可獲享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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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

  • 按月或按年繳付保費。
  • 保費依據您投保時下一個生日年齡計算,於保障期內一般都不會隨年齡增加。但保費並非保證不變,本公司將保留對本保單之保費作出調整之權利。
  • 一經獲批准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即毋須繼續繳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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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項目表


保障項目 計劃 1 (港元) 計劃 2 (港元) 計劃 3 (港元)
1. 嚴重疾病保障 100,000 150,000 250,000
2. 嚴重疾病醫療費用 15,000 22,500 37,500
3. 死亡賠償* 若無任何索償,港幣10,000元及退回100%已繳付保費
4. 保費回贈 於退保/終止保單或保單期滿時,若無任何索償,可按以下「保費回贈百分比表」計算獲回贈已繳付保費:
保單終止生效日期 保費回贈(已繳保費總額之百分比)
在第二個保單年度結束前 0%
在第二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10%
在第三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20%
在第四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30%
在第五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40%
在第六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50%
在第七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60%
在第八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70%
在第九個保單年度結束或之後 80%
在第十個保單年度結束 83.33%

附加保障
失業延繳保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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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嚴重疾病


A. 主要死亡疾病:
  1. 癌症
  2. 突發性心臟病
  3. 中風
  4. 腎衰竭
  5. 慢性肝病
  6. 末期疾病
E. 神經系統疾病:
  1. 柏金遜症
  2. 阿耳滋海默氏症
  3. 脊髓灰質炎
  4. 多發性硬化
  5. 運動神經元疾病
  6. 肌肉營養不良症
B. 心臟血管疾病:
  1. 冠狀動脈搭橋移植手術
  2. 心瓣置換
  3. 主動脈手術
  4. 肺動脈高血壓
  5. 心肌疾病
F. 主要功能喪失:
  1. 失明
  2. 失聰
  3. 喪失語言能力
C. 主要器官疾病:
  1. 主要器官移植
  2. 暴發性病毒性肝炎
  3. 囊腫性腎髓病
  4. 末期肺病
G. 嚴重傷殘:
  1. 截癱/癱瘓
  2. 喪失肢體
  3. 嚴重燒傷
  4. 喪失獨立生活能力
  5.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6. 植物性狀況(持續性)
D. 腦科疾病:
  1. 良性腦腫瘤
  2. 腦部損傷
  3. 昏迷
  4. 細菌性腦膜炎
  5. 腦炎
  6. 植物人
  7. 結核性腦膜炎
H. 血疾病:
  1. 再生障礙性貧血
  2. 因輸血而感染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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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不受保項目


  • 因以下任何一項而直接或間接引起、與其有關、導致或產生(全部或部分)的嚴重疾病:
    - 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AIDS)或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受保嚴重疾病 - 因輸血而感染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除外)
    - 任何先天缺陷
    - 自我毀傷或企圖自殺(不論當時神智是否清醒)
    - 任何在保單日期或最後保單復效日期(以較遲者為準)之前已存在之傷病
    - 酒精或非由註冊醫生處方開列的藥物引致中毒
    - 違反或企圖違反法律或拒捕或參與任何犯罪活動
    - 乘搭任何飛機(以購票乘客身份乘搭商務客機除外)
  • 於保單日期或最後保單復效日期(以較遲者為準)起計首 90 日內患上的任何首次確診或首次顯現有關徵狀或病徵的嚴重疾病
  • 受保人在保單日期前已確診的任何同類嚴重疾病,不論該早期確診是否與現提出索償的嚴重疾病有關。例如,若受保人在保單日期前已確診患上一種癌症,本保單將不會再就任何一種癌症作出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 受保人首次確診受保嚴重疾病後生存少於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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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上述資料提及的年齡均指受保人的下一個生日的歲數。保單持有人的年齡必須介乎19至50歲,並持有香港身分證。
+ 受保人經診斷患上嚴重疾病後仍需生存不少於 30 日。
* 死亡賠償將於嚴重疾病保障的索償獲批准後終止。
# 若受保人於保單日期或簽發日期或最後保單復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 6 個月內失業,受保人將不會獲得失業延繳保費保障。


1. 以上保險計劃是由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所承保。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為滙豐集團旗下從事保險業務的附屬公司之
   一。
2.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已獲香港保險業監理專員授權及受其監管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長期保險業務。
3.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之授權保險代理商。

以上資料乃一摘要。有關詳盡條款及規定,概以保單條款為準。若有任何爭議,概以保單條款為準。

由匯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保費回贈保障計劃(嚴重疾病)」,投保人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